“藍色風暴”遭商標侵權 百事可樂陷商標糾紛
行業動態 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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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二審2007年5月24日判決上海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侵犯了浙江藍野酒業有限公司的“藍色風暴”商標權,須進行賠償,并在媒體上刊登聲明,澄清事實、消除影響。
6月4日,浙江藍野酒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梁永華在杭州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時說:“我們起訴百事可樂是被迫的。”
2003年,梁永華注冊了“藍色風暴”商標,許可范圍涵蓋可樂、礦泉水及其他飲料。不久,他找到合作廠家,把“藍色風暴”商標用于自己生產的啤酒上。
2005年5月,百事可樂開始耗巨資在中國大陸強勢推出了同名的“藍色風暴”主題促銷宣傳活動。公開資料顯示,百事公司在中國投入“藍色風暴”系列產品的廣告耗資億元,為此進行促銷的獎品有2億件,獎品總價值達20億元。
“百事可樂公司‘藍色風暴’的宣傳攻勢越強,我這個商標的真正擁有者就越像‘李鬼’。”梁永華說,“大家總以為我們是在傍名牌、假冒百事可樂。”
在梁永華短暫的經營時間里,這樣的誤會總是不斷發生。“藍色風暴”啤酒在銷售中也不斷被各地工商部門認為侵犯百事可樂公司的商標權,銷售一度受阻。
2005年11月3日,麗水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因為懷疑藍野公司的“藍色風暴”啤酒涉嫌冒用百事可樂標識,查封扣押了107箱產品。第二天,藍野公司提供了“藍色風暴”商標注冊證,才獲解封。
梁永華說,啤酒生產只是藍色風暴系列的第一步。在百事可樂“藍色風暴”席卷大陸的同時,他也在醞釀一個宏大的計劃,準備開發“藍色風暴”品牌的碳酸飲料和茶飲料系列。
但是,在與一個生產廠家談判成功后,那個廠家上網搜索了一下“藍色風暴”,就和梁斷絕了聯系。“你不是拉我一起假冒吧?”那個廠家只問了他這一句。
“我只能通過訴訟來挽回聲譽。”梁永華說。2005年12月12日,浙江藍野酒業有限公司將百事公司旗下的上海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起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稱百事公司推出的“藍色風暴”系列產品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標權,索賠300萬元,并要求賠償其他合理開支。
“這是場完全不對等的對抗,用‘螞蟻撼大象’形容并不為過。”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律師、藍野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吳報建說。
一方是注冊資本300萬、總資產僅約1300萬的名不見經傳的小企業,另一方則是品牌價值120億美元的跨國巨頭(僅上海百事可樂公司年銷售額就達12億多元)。這樣的對決,一開始就被賦予了更多的想象。
“所有人都懷疑我們在炒作。”吳報建說。但當初他接下這個案子時并沒有太多猶豫,兩個月的調查取證后,他與藍野公司簽訂了風險代理協議——如果不能勝訴,他將分文不取。
從業十多年的吳報建認為,百事的侵權事實很清晰,是明顯的“鳩占鵲巢”。他感到疑惑,百事投入巨資進行營銷,卻沒有花幾分鐘的時間在網絡上搜索一下“藍色風暴”是否已被注冊成商標,“這樣的疏忽有些讓人難以理解”。
他透露,梁永華在準備提起訴訟時,曾向位于上海的百事中國公司去函交涉,但沒有得到對方的回應。
2006年11月,杭州中院一審判決藍野公司敗訴,原因有兩點,百事使用的“藍色風暴”是標識,而非商標,且百事并沒有侵權的主觀意圖。
梁永華不能接受這樣的結果,他們隨即上訴到浙江省高院。
2007年5月30日,高院推翻了一審判決,認定上海百事侵權事實成立。
為何兩次判決會出現根本分歧?吳報建認為,這涉及對事實的不同認知。他解釋道,我國的侵權法中商標法與國際最接軌,商標是否侵權,只要客觀上有可能造成混淆,就可以認定,而混淆者是否有過失、是否主觀故意在所不論。
至于百事的“藍色風暴“是標識,還是商標,則不是問題。標識是商標的上位概念,不能并列而論,“這樣的問題就好像你問我是男人還是人一樣荒唐。”吳報建說。
主審此案的浙江省高院知識產權庭法官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時說,他們對此案的審理相當慎重。審理過程中,他們參考了國內外的許多判例。
“社會公眾先入為主的印象,往往是名牌企業不可能故意侵權小企業的商標權,我們也認為在主觀上確實不可能。但商標侵權不考慮主觀上的故意,而只考慮客觀上是否符合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這位法官說,這需要考慮兩方面的因素:一是百事可樂的藍色風暴是否在形式上與藍野公司的商標存在相似、誤認的形式問題,其次,則是在實質上是否會對消費者造成兩者的混淆。
而百事公司提供的經公證的77份有效調查問卷顯示,認為百事可樂包裝上的“藍色風暴”標識與藍野公司的“藍色風暴”商標構成近似的有21人;認為因百事可樂包裝上的“藍色風暴”標識,而將該產品認為是藍野公司“藍色風暴”商標產品的有10人;認為兩種產品會產生混淆的有5人。
浙江省高院的判決據此認為,“從百事可樂公司自行提供的市場抽樣調查看,已經有一定比例的消費者對兩者產品的來源產生誤認”。
“商標法對商標侵權的幾個規定是很明確的。我們只是根據具體的案情進行了自己的判斷。我們認為在此案中,(百事可樂對‘藍色風暴’宣傳的)這個行為確實構成了混淆。”
主審法官認為,在此類案件中,小企業往往處于不利的地位。“百事可樂做的宣傳越多,對它的損壞就越大。商標的使用空間越小,企業發展的機會就越少。”
審判中,上海百事的律師在庭上指責吳報建是民族主義者,吳報建對此完全不能認同,“我不是義和團。我們是在法律層面上主張權利,與民族、國家無關。”
在吳報建看來,勝訴的意義在于對侵權的認定,而非中國螞蟻贏了美國大象,更不是300萬元的賠償。他引用孟德斯鳩的話來形容自己的感受,“在民法慈愛的眼神里,每個個人的權利就是整個王國”,他很慶幸自己遇到這個案子,“這是規則的勝利,超脫了大小、中外、強弱的勢利判斷”。
“有一點我向百事致以敬意——在經濟規模上他們是強者,但在這次訴訟中,我沒有感受到任何法律以外的干擾因素,他們沒有從事任何法律以外的不規則行為,是正派人,像個紳士。”吳報建對此印象深刻。
上海百事拒絕了南方周末記者的采訪要求,他們感受如何不得而知。浙江高院的判決書于5月30日送達,判決要求上海百事登報致歉,以及賠償藍野300萬元,6月10日是執行的期限。
據悉,上海百事只是百事可樂“藍色風暴”中國營銷計劃相關的14家企業之一,其向法院提交的促銷計劃書披露,這一計劃執行期為2005年1月至今年12月。吳報建注意到,從去年開始,百事可樂的廣告中已經不使用“藍色風暴”概念了。梁永華則說,“接下去,是否會向百事公司在中國大陸的其他13家企業提起訴訟,我們還沒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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