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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各方當事人均非歷史上“同慶號”茶莊相關權利人,但均注冊有“同慶”系列商標,雙方爭議由來已久,存在多件商標行政及民事侵權糾紛。
歷史上的云南同慶號龍馬標識
“同慶號”是歷史上知名的普洱茶老字號,但今天市面上所謂“同慶號”已同老號沒有任何瓜葛。三家茶企僅僅作為商標權利人存在,卻為“商標侵權”爭的不可開交,官司從云南一路打到了北京,原告索賠金額高達2000萬元。曾經輝煌的老字號,淪落到這步田地,著實令人扼腕。
庭審現場
8月27日,北京知產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高麗莉、云南易武同慶號茶業有限公司(簡稱易武同慶號公司)與上訴人西雙版納同慶號茶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西雙版納同慶號公司)、同慶號(北京)茶葉有限公司(原北京盛世同慶號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一案。
高麗莉、易武同慶號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稱,西雙版納同慶號公司、盛世同慶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其銷售的茶葉商品上使用與原告“圖一”商標相近似的標識,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所指的商標侵權行為。因其銷售范圍極廣,獲利極高,惡意亦十分明顯,故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200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西雙版納同慶號公司、盛世同慶公司在店面門頭使用“同慶號·普洱茶”、在普洱茶商品上使用“圖二”標識,在店內懸掛“龍馬圖標”的行為侵害了“圖一””等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故判令:
一、西雙版納同慶號公司、盛世同慶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權行為;二、西雙版納同慶號公司賠償高麗莉、易武同慶號公司經濟損失500 000元,盛世同慶公司在150 000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三、盛世同慶公司、西雙版納同慶號公司賠償高麗莉、易武同慶號公司合理支出133 000元;四、駁回高麗莉、易武同慶號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各方均不服一審判決,高麗莉、易武同慶公司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上訴稱,西雙版納同慶號公司、盛世同慶公司侵權惡意明顯,影響范圍極廣,獲利數額巨大,高麗莉、易武同慶公司一審請求的賠償數額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全額支持。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書第四項,依法改判第二項、第三項為西雙版納同慶號公司、盛世同慶公司賠償高麗莉、易武同慶號公司經濟損失19842000元、合理支出158000元。
西雙版納同慶號公司、同慶號(北京)公司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上訴稱,公司使用的標識來源于歷史上的老字號“同慶號”,二公司享有“圖三”等商標的權利,且早在高麗莉申請注冊相關商標之前就已開始使用“龍馬圖形”,多年來已在相關商品上獲得極高聲譽,形成了穩定的聯系,并不存在高麗莉、易武同慶號公司所稱的侵權行為,其所要求的賠償亦無依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高麗莉、易武同慶號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法庭調查認為,“同慶號” 系普洱茶知名老字號,曾為云南最大茶莊之一, 后因戰爭等原因長期停止使用。本案各方當事人均非歷史上“同慶號”茶莊相關權利人,但均注冊有“同慶”系列商標,雙方爭議由來已久,存在多件商標行政及民事侵權糾紛。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針對涉案商標權屬、侵權事實認定、賠償數額及合理費用等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打開淘寶,隨便搜索一下“同慶號”,可以找到各種版本的“同慶號”普洱茶,其中不乏“三無產品”。除了熟悉的龍馬標識,這些“同慶號”一無廠名,二無廠址,三無生產日期。“同慶號”作為傳統老字號的存在意義,事實上已被所謂的商標權利人、不計其數的假冒偽劣產品消解于無形。
歷史上的“同慶號”已經死去。廠家可以主張商標權,這是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但千萬可別拿老字號說事,偷來的鑼鼓敲不得,撿來的鑼鼓就好意思大敲特敲嗎?
來源:老茶鬼微刊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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